索引号: | 002545004/2025-00114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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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嘉教法审〔2025〕2号)已于近日发布,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加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民办学校设立、运营、终止等各环节,保障民办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 随着嘉兴市深入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政策导向,民办教育规模正有序优化调整。当前,全市民办学校在分类管理、办学行为、财务资产等领域仍面临多重挑战:在分类管理推进过程中,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有待进一步优化,审批监管机制仍需完善;党建工作基础存在薄弱环节,财务风险防控机制有待健全;同时,近年来部分学校出现办学行为、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进一步凸显了构建系统科学分类管理体系的紧迫性。为破解上述问题,结合本市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为全市民办学校规范发展提供明确指引,推动民办教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5.《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6.《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 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9.《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 10.《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18〕26号) 11.《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18号) (三)地方政策文件 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9〕19号) 2.《关于印发<嘉兴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教合作〔2020〕189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8章31条,聚焦民办学校全流程管理,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与终止 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原则、分类登记要求(区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禁止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及变更、终止流程,明确师生安置、财务清算等机制。 (三)组织机构 规定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监事会)设置要求,明确法定代表人、校长任职条件及管理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决策机构监管力量配置。 (四)党组织建设 要求民办学校将党建纳入章程,建立党组织覆盖机制,推行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交叉任职,明确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五)办学行为 从教育教学、师资管理、招生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师资质、招生计划及范围等,保障教育教学秩序。 (六)财务资产管理 区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规范资产分类管理、资金账户备案、收费管理及风险防控机制,严禁抽逃出资、挪用经费等行为。 (七)监督与评估 建立“谁审批、谁年检”的年检制度,完善督导评估及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对不合格学校的整改与处理措施。 (八)附则 明确细则解释权及生效时间,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实施范围 本细则的实施范围: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五、解读机关、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教育局。 2.解读处室:行政审批处。 3.联系电话:0573-83850520。 作者: 信息来源: 嘉兴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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