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004/2025-00113 | 发布机构: | 嘉兴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6 | 组配分类: | 政策原文 |
发文字号: | 嘉教合作〔2025〕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民生事业部、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相关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我局制定了《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教育局 2025年5月16日
嘉兴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中小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第二章 设立与终止
第三条 民办学校设立实行 “谁审批、谁管理” 原则,举办高中段民办学校,市本级由嘉兴市教育局审批,各县(市)由属地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嘉兴市市教育局备案;举办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由属地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民办学校设立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需求,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 第五条 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禁止设立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到民政部门,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由外资、国资、国企直接或变相举办、控制。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公共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申请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或变更办学层次、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校长、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的,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办学,不得擅自设分校或跨区域办学;跨原审批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向属地教育部门申请变更。 第八条 民办学校因法定情形终止的,须经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公告。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制定师生安置及应急工作方案,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终止时按《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进行财务清算,形成报告报主管教育部门核准,完成清算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制定或修订章程,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及登记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理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设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包括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成员需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有审批机关委派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至少设1名监事,超过20人的须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组成,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可列席决策机构会议。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变更时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行政机构,校长为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校长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以下。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将党建工作纳入章程,依法建立党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十四条 实行民办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及行政机构,监事会中应有党组织成员。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党建、思政及德育工作由党组织会议决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组织应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定期开展活动,并将党建、思政及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章 办学行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须按国家和地方要求开齐开足课程,自主开发课程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材选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禁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确需选用境外教材的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执行。落实 “五项管理”,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时间,禁止提前结课备考、考试排名及擅自调整假期。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须配备合格专任教师,教师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应按学费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每5年累计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民办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卫健、食堂、安保等教辅人员并持证上岗,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保障合法权益。外籍人员聘用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在主管教育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及范围内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实施,严禁跨区域违规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应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奖助学金制度,按不低于同级公办学校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分配办学结余;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办学结余分配应合法合规,并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禁止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经费,禁止以教育教学设施抵押或担保。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及捐赠资产分类登记管理,定期清查。租赁使用国有或其他资产须评估定价、签订协议。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开立、变更 、撤销银行账户后,须在5个工作日将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往来须使用备案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须全部纳入结算账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办学风险预警机制,学校应提取年学费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并存入由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款账户,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支持建立民办学校大额资金划转备案机制。 第二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须报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 ,老生老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应通过学校官网、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公示,不得超标准收费,学生退(转、休)学时须依规退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学位经费或财政补助须按合同约定和政策规定用途使用,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审批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加强资产采购、验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控制制度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原则,由审批机关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民办学校上一年度的年检工作。年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执行。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主管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年检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主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及教育质量的监督管理,依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官网、公告栏、电子屏等公开信息,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公民、法人可书面申请获取未公开信息,学校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细则由嘉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嘉兴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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