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民生事业部、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市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我市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教学中心原则
1.把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原则。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结合不同学校、不同学段的教育教学特点和不同岗位的专业标准及评聘要求等,进一步引导学校优化校内职称评审推荐方案,细化本校教师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中心”导向。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首要要求。加强对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效果的评价,重点突出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教育教学能力和育人工作实绩,将教师学科素养水平和教学水平作为中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1.全面实行教师职称评聘结合。严格遵循《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通知》(嘉人社〔2020〕29号)有关精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学校,主要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经当地人力社保、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也可采取“退二进一”或系统统筹等办法。
2.稳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自主评聘学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及当年评聘方案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制定或完善评聘标准、评聘程序,按步骤规范评聘工作,并加强教师聘后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当地人社部门加强对试点学校的指导,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单位自查、县级部门巡查和市级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估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经复审不适宜自主评聘的,应暂停试点工作。非教师系列按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开展。
3.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包括职称初定、调入、一事一议等),采用浙里办扫描登录实名验证,申报对象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各评委会账号由人力社保部门分配。各学校(单位)要抓紧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教师信息,在评聘中不得再让教师提供学校已经掌握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和佐证材料,切实减轻教师的非教学负担。
(三)落实中小学校教师校长交流
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两所及以上学校(含校区和教学点)任教的经历且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不少于3年(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对农村任教满25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两校”任教要求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在地理位置特别偏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任满30年的教师,表现优秀且仍在农村任教的可单列评聘高级职称。
2.支教教师。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选派帮扶一学期及以上的支教教师,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再对其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提出要求。支持各地对未享受过职称晋升、支教期间表现优异的教师设立单列评聘推荐指标。
3.“民转公”学校教师。已转公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师,2024年、2025年须分别具备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1年、2年,从2026年起落实3年要求。
(四)支持部分学科教师的职称评审需求
1.小学全科学科。对任现职以来每年承担国家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不少于2门、且至少有2门实际教学课时数分别不少于课时总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允许按照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作同一学科的业绩。小学全科教师面试按小学全科学科进行,原则上由同一专家组完成。
2.德育学科。申报德育学科的教师应从事团组织、少先队、班主任工作或学校德育管理等学校思想教育工作,并符合如下条件:任职以来从事上述学校思想教育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5年;任现职以来至少获得过一项由教育行政部门(不含教科研部门)颁发的县级及以上德育或师德系列相关荣誉(不含德育论文、课题评比);德育工作成绩突出,有育人的“典型事例”。各地各校应严把评审推荐标准,着重考察申报者“育人”实绩,“典型事例”须先在学校进行公示。
3.少先队辅导员学科。少先队课专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辅导员学科。以任教学科申报职称的,少先队辅导员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可折算为其所申报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获得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单独授予或与教育部门联合授予的荣誉,在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的各级团委、少工委发布的课题,承担的少先队工作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和培养、指导年轻教师等工作,可视作其所申报学科的业绩。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及相当荣誉称号的,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条件。
4.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有关人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学校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5.参与成人教育工作人员。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考核范围。成人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教育管理职称。
6.中小学思政课教师。要探索单独设置“思政类”学科,实行单列评审,并向一线思政课教师倾斜。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畴,时政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计入工作量。
二、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范围与对象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须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2.中小学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须为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3.中小学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须为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4.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相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为更好地满足中小学非在编教师的职称晋升需求,各地对于符合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要允许其参加相应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由所在学校自主使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中小学(中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普通话能力、教学工作量、班主任工作等具体要求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实际担任班主任 8 年和 15 年及以上的,分别在中级和高级职称评聘时,可提前一年申报。
2.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普通话能力等具体要求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3.继续教育学时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公需科目按每年不少于18学时执行,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因素,可按申报中级近4年累计72学时、申报高级近5年累计90学时执行。
4.论文的发表或获奖情况不作为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门槛条件。参评人员如选择论文、著作(书籍)、课题总结、课程、教材等作为考核评价条件的,须由其所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工作,鉴定结论分为完全具备、具备、基本具备和不具备四个等次。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分别为两年、三年。申报者本人保证发表于正规纸质刊物的论文,须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上交。
(三)基本要求
1.各地各校要严格把握中小学校教师、中专、教育管理以及实验人员等不同职称系列的资格条件,按照申报者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类别推荐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申报人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
2.申报者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地区、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单位醒目位置将申报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规定,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3.为进一步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实绩评价导向,各地各校应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的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复印件均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4.普通话、论文获奖或发表、各类荣誉等评审材料的有效时间确定和班主任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8月31日,各类评审材料须以原件和发证时间为准,复印件、样稿、证明等材料均视作无效。中、初级职称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工作流程
评聘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岗位信息。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各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发布评聘公告。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三)学校考核推荐。学校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档案及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专家评议评审。根据评审权限,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按照《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业绩量化、面试答辩、考评结合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专家总数2/3以上为评审通过。
(五)结果确认。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自行发文公布评聘结果并报当地教育和人社部门备案,其他学段的评聘结果继续按原渠道发文公布。
(六)学校聘任。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学校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材料报送
(一)非教育部门办的学校(单位),应在开展职称评审前向教育部门提交主管部门的委托评审函。
(二)非自主评聘单位推荐的申报对象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个人材料网上申报。市直属单位(学校)须在11月11日前、各县(市、区)须在11月25日前上报下列材料:
1.《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电子稿(附件1,A3纸打印,一式1份,单位名称按公章填写);市直属单位(学校)需鉴定论文的,另上报论文送鉴名册及电子稿(一式一份,单位名称按公章填写)。
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平台导出,一式2份,评审通过后盖章归入申报对象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3.《2024推荐高(中)级职称(职务)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一式2份,A3纸单面打印)
4.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支教要求的教师的支教情况相关证明。
5.申报者的个人材料请按《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材料清单粘贴在档案袋封面,有以下情形者,另需提供相关材料:
①申报德育学科的,需提供《德育工作典型事例》;
②申报小学全科的,需提供《全科学科申报者真实性保证书》,其近5年任课课程及课时量情况应由所在单位统计;
③参评人员如选择论文、著作(书籍)、课题总结、课程、教材等作为考核评价条件的,需提供《鉴定结果》一式一份;
④破格人员需提供《破格推荐高级职称(职务)审批表》。近五年学科素养测试(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情况(如有,一式一份)。
(三)自主评聘的学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向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送2024年自主评聘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和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一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增强推荐和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严谨性。
(二)各非自主评聘单位负责对本校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并在单位网站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公示申报对象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各县(市、区)负责对上述单位的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并择优推荐至市高评委评审;市教育局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非自主评聘单位的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市直属非自主评聘单位(学校)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和相应系列高级资格推荐。各自主评聘学校评聘委员会严格按照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的实施方案执行,评聘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三)各县(市、区)推荐至市教育局的高级职称参评对象应进行一定淘汰,并对参评对象作出整体排名和考核意见,推荐人选名单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市教育局。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联系人:嘉兴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秦坤,联系电话:0573-83831932,浙政钉:17858357156。
附件:202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表格
嘉兴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