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教人〔2020〕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7-18 09:49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经开区教文体局、港区社发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教师行为规范要求,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要求,切实树立“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的新时代教师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师德师风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师德为先评价标准,倡导社会尊师重教风尚,为建设“六个浙江”和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打造红船旁品质教育培养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大力塑造“四有”好老师为标准,强化教师的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经过5年左右努力,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良好从教环境基本形成,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1.教师的政治素质有新面貌。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教师的职业理想有新境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引导广大教师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己任,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弘扬“勤善和美、勇猛精进”的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树立“与时俱进、不断追求、勇攀高峰”的新时代教师职业精神。

  3.教师的师德修养有新气象。强化大局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神圣职责,倡导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求真务实精神,规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切实营造“廉洁从教、依法执教”的清正教风。

  4.教师的整体形象有新提升。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相并重,树立师德优秀典型,强化先进事迹宣传,讲好身边榜样故事,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强化师德师风考评机制,解决师德失范问题,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学生、家长、社会对教师队伍整体满意度有新的提升。

二、坚持师德师风建设传承创新

(一)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再提升工程

1.坚持师德教育常态化。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将师德作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首要内容。完善师德教育校本培训机制,加强德育工作者培训力度,落实全员暑期师德专题教育和日常师德教育制度,开展师德师风学习反思活动,师德教育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建立教师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四位一体”提升机制,教师职业理想教育、学术规范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师德教育内容。坚持师德教育的实效性和生动性,建立自我学习、榜样引领、同伴互助多种教育模式,开展师德巡回报告、案例评比、情景教学、影视观后感等多形式活动。

2.强化教师职业责任感。建立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制定新教师入职宣誓词,并结合“开学季”举行集中宣誓仪式,将入职宣誓活动作为教师入职教育的重要一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规范教师聘用,落实教师师德师风承诺制度,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应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作为重要约定内容,并签订师德承诺书。明确每年教师节后一周为“师德活动周”,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师德承诺活动,切实增强遵守师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心理健康管理能力培养,提升全体教师对学生心理危机观察、分析和引导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重视教师荣休制度,强化教师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在教师节期间、春节前夕等时间段为退休教师举行欢送仪式。

3.发挥教师关键群体先进性。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每年开展“微型党课”、党建特色品牌、党建课题等活动,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培训制度,强化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和班级管理,开展“班主任论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等活动,每两年评选“十佳班主任”“优秀班主任”,不断增强班主任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本领。配齐配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立分级分层分类的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和新时代嘉兴人文精神。促进骨干教师专业发展,组织专业教师学科素养测试,开展“示范课”“现场观摩课”活动,发挥名优教师引领作用,打造各学段各学科高效优质课程,提升全体教师育人水平。

(二)实施从教行为再净化工程

1.制定教育教学常规。突出教学中心地位,明确教师工作量标准,严格教师坚守教学一线要求,坚持把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教师履职情况的重要指标,并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绩效分配等挂钩。营造勤学勤研教风,完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教学日常工作检查,建立校领导带头“推门听课”制度,加强备课组教研组建设,落实教育教学目标,严禁教师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或出现无故迟到早退、随意调课、私自找人代课等违反教学纪律和敷衍教学的行为。

2.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用好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推广名师答疑等教师免费辅导举措,规范学校网课资源开设管理,不得变相为教职工发放福利。开展教师从事兼职专项整治工作,严禁教师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坚决杜绝中小学校、教师以各种形式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或利用职务之便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确因人情关系等需开展无偿补课的,或因家庭困难需从事与教师职业无关的兼职的,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加强师德监管力量。强化政府督导职责,发挥学校责任区督学作用,开展师德师风重点问题、共性问题专项督导,探索加强培训机构监管有效手段,落实以县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责任,形成市、县(市、区)和镇(街道)政府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突出学校治理主体,设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和师德建设检查机制,每年10月为师德建设工作检查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开展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监督评议,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制定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建立师德电子档案,教师从教表现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师道尊严再提振工程

1.保障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师依法不承担责任。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严禁任何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行为,对侵害教师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的,应支持或代表教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全面关注教师身心健康,重视教师心理调适,每年组织教师健康体检,为教师创造安心、静心、舒心的良好从教环境。

2.强化教师地位提升。增强教师参政议政意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时,应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保障教师参与社会管理、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制定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形成“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鲜明导向。做好优秀教师表彰奖励,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优秀教师选树活动,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切实形成校校有典型、人人争先进的局面。

3.营造尊师重教氛围。挖掘教师示范典型,树立教师正面形象,积极发挥教师节激励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教师先进事迹,多形式组织开展师德宣讲活动。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以教师节为契机,通过尊师第一课、9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体系。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用好家校合作平台和家长学校,引导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营造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合力,支持各镇(街道)、村(社区)重教兴学、奖教奖学,鼓励社会各界出资助教或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安排优秀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

三、确保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有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学校要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德师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坚持“校长带头先行、教师主体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和各方面全员参与、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强化工作实效。各地要定期开展师德状况调查分析,分析师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对策措施,对于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和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督促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要强化过程性监管,完善师德问题定期专项检查和报告制度,做好师德建设阶段性总结工作,对于好的师德建设举措、突出师德先进事迹以及较大突发违规事件、查实的违反师德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给市教育局并做好正面宣传和负面警醒。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本校在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教育不到位、监管调查不力或隐瞒不报、拖延处分,造成该行为在本校蔓延或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开展走过场或因问题查处不及时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市教育局将给予全市通报,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视情况追究当地教育局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附件:1.嘉兴市中小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2.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0日

 

 

 

 

 

                                           共印3份

 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1:

 

嘉兴市中小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或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4.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5.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情感,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及单位秘密。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散布不实负面信息、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播其他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

8.违反教学纪律,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违背课标和学生成长规律,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加快教学进度、加重课外负担或有“非零起点”教学行为。

9.漠视教育教学本职工作主体责任,消极对待教学工作,或存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0.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的公平、公正性,或存在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1.在课堂教学、科研活动、研学旅行等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12.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或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讽刺、侮辱、虐待、歧视、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14.与家长的沟通中,歧视、指责、训斥家长,态度简单粗暴等有损教师仪表形象的行为。

15.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职称评聘、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评优评奖、教科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6.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17.干扰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8.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9.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或一稿多投,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20.行为举止、穿着打扮不符合教师仪表仪容规范要求,工作期间做出吸烟、饮酒、炒股、网购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1.搬弄是非、造谣生事、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推诿拆台等有损集体荣誉和同事团结的言行。

22.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擅自利用学校资源或岗位职务谋取私利,或以任何形式侵吞、破坏学校公共财物。

23.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屡教不改,或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4.不按照聘任(劳动)合同以及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个人承诺事项。

25.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26.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27.疏于预防、处置校园欺凌事件,致使学生伤害加重,或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

28.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商品。

29.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30.违反师德师风、败坏教师声誉的其他言行。


附件2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组织、传播或参与封建迷信、黄赌毒及传销活动,或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或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违反教学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教学计划,敷衍教学,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超前教育行为,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私自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学生及家长等相关信息。

(十一)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十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和学校声誉的言行。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服务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二)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三)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

第三章 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有偿补课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有偿补课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与考核挂钩的奖金。两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与考核挂钩的奖金。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省特级教师等荣誉评选。已经评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有关责任人职务: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嘉兴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