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嘉兴教育督导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3-21 15: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国教督办〔2013〕6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意见》(浙教督〔2012〕1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教育部关于<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92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挂牌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局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一所学校(幼儿园)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幼儿园)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  督导队伍

第三条  每个责任区设督学组长1名,每所学校设责任督学1名1名督学最多负责5所学校,所有中小学校(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责任督学全覆盖。市级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县级督学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并受聘任部门委派对指定学校进行日常督导。对聘任的督学颁发督学证,并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四条  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督学主要从校长(园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兼顾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第六条  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三章  督学职责

第七条  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规划)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防溺水、防诈骗等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教育装备、体育场地、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

(九)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十)区域内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督导规程

第十条  督学进校(园)督导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二)确定方案。每次开展督导,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和督导学校(幼儿园)、时间等。

(三)督导方式。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幼儿园),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开展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提前要求学校(幼儿园)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四)持证督导。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五)校园巡视。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学校排除安全隐患。

(六)推门听课。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七)查阅资料。督学可查阅学校(幼儿园)(园)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幼儿园)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应尊重学校(幼儿园)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八)问卷调查。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幼儿园)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九)座谈走访。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幼儿园)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十)督导记录。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认真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

(十一)反馈意见。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幼儿园)沟通交流。

(十二)整改通知。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教育局,提出整改意见,由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向学校(幼儿园)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十三)督促整改。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幼儿园)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

(十四)总结汇报。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的检查和考核。

(十五)撰写报告。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十一条  督学对每所学校(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十二条  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必须接受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对拒绝、阻挠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幼儿园),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要制定有关保障制度,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督学考核制度。对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幼儿园)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定期听取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局将督导结果和督学建议作为对学校(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幼儿园)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